两央企挪用40亿炒股炒楼 8家涉案银行受处罚
“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于是,社保基金、教育资金等敏感类资金,大多采取国债回购的方式将资金‘洗白’后入市。这类资金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诚信,股市下跌时期,损失往往非常惨重。”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在新闻发布会上一席话的背后,是一笔笔庞大的数字和一连串的经济纠纷:2003年至2006年间,仅上海高院、中院审理的317件证券纠纷案件中,涉及敏感类资金入市的案件就有105件,案件总值约达63.21亿元。
敏感资金违规入市纠纷多
2004年1月,华东师范大学投资3000万元,委托银河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当时银河证券保证,委托本金不受损失,收益率不低于7%。而结果是,银河证券将该笔资金用于买卖股票,最后只偿还投资资金1400万元及收益105万元。
齐奇说,由于3000万元是华东师大的教育资金,数额巨大,一旦巨额损失不能及时追回,学校教育工作将相当被动。“银河证券表示资金流紧张,在法院主持下,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华东师大不是个例。上海高院发现,2003年至2006年间,很多案件都涉及教育资金、房屋维修基金、工会职工互助基金、信托资金、国企资金、公用事业资金等敏感类资金。
资金“洗白”入市成惯例
资金“洗白”,几乎是这些敏感类资金入市的通常手段。所谓的“洗白”过程,就是单位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买卖国债,因为根据国家规定,公共资金不允许直接进入股市,但是允许买卖国债。但最后的操作惯例都是,证券公司再通过国债回购的方式,将资金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
如果赚钱,大家坐收渔利。而发生亏损,结果往往就是对簿公堂。“单位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了高额回报,就可以认定是委托理财,默许资金进入股市。”上海市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说,因为从这些单位账户上可以看到,单位收取了高额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资金进入股市。目前上海已经有过多起类似案例,对于这些单位无疑是一次警钟。
“在大多数涉及公共资金的证券案件中,资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齐奇说,由于这类敏感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客观上对其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制约,资金的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的诚信。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资金甚至进行犯罪,资金风险无法防范。
委托理财案件熊市最突出
在市高院昨天提供的15个证券纠纷案例中,大多发生于2002年至2005年,那时证券市场基本处于熊市。齐奇说,一旦股市转“熊”,很有可能会爆发一大批证券纠纷案件,而委托理财案件是防范的重点。
“委托理财是相当正常的金融行为,但是其中约定的保底条款一般不受法律保护。”邹碧华说,这一类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
邹碧华认为,保底条款本身就不公平,个人和单位将股票委托给券商理财,应当自行承担股票盈亏的金融风险,而不是将这一风险转嫁给券商。而当一个券商对所有人都许诺保底条款时,也肯定无法完成承诺。“从目前审理结案来看,还没有一家券商能够完成保底条款保证收益的承诺。”
私募基金靠自律危险性大
“民间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的地位,只能在‘灰色地带’上生存。发生纠纷,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与救济,势必陷于无法可依的局面。”邹碧华说。
目前不少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名义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明或暗地给予投资者诸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高额收益率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在私募协议中属于核心内容,这类协议一般被确认无效。”邹碧华说,特别是民间私募基金,尽管从理论上讲,私募基金肯定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实践中很难将这种私募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区别。近几年的现实还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发生的多起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事件,都或多或少地牵涉到一些私募基金。
而事实是,目前大量的民间私募基金隐藏于一些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中,这些公司除必须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常规年检外,无须接受其他部门的行政监管。“在我国现阶段,完全靠基金管理人的自控机制、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基金投资者的自有能力,根本不足于抵御正常的市场风险,更不足于防范违规违法事件的滋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