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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金币
--  发布时间:2009/5/31 11:25:00
--  中国股票发行定价机制演进路线图
      经历了一年多的酝酿,2009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使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强化市场主体的约束机制和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表示征求意见结束(6月5日)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已经停滞多时的新股发行。

  考察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市场化和去行政化是条一直延续的脉络,然而,其间也历经波折。

  从固定价格到询价制

  从中国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固定价格发行是主要的定价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承销商先按一定的标准确定发行价格,然后由投资者进行申购,发行方式简单,市场化程度极低。在1998年年底《证券法》颁布前8年的时间内,中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采用的是这种方式。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单一固定价格发售方法已经不适应市场需要。中国开始积极探索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1998年年底的《证券法》和1999年2月的《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提出要让发行的利益相关人决定价格的原则,标志着新股发行定价开始摆脱行政束缚,走向市场化。1998年年底湖南高速以18倍市盈率的价格发行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其后,新股发行定价进行了多种尝试,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相结合、上网定价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相结合、放开市盈率限制的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发行等方式依次出台。但由于都存在各自的弊端,诸多方式都没有坚持实行下来。

  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广受证券界人士关注的新股询价制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正式出台。询价制的核心是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同时规定了全额缴款、同比例配售、申购及配售情况公告、获配股票锁定期等四项主要措施。

  询价制以其市场化的迈进方向成为众望所归,然而询价制并非彻底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方面,发审委仍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着市盈率的指导,另一方面,在询价环节中,由于受到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询价对象的严格限制,因而没能够真正发挥询价制应有的作用。询价制存在的集中缺陷就是造成了现在“新股不败”的现象。

  中石油事件

  中国的新股发行市场长期存在“高收益”和“无风险”的两大外在表现,多年来各界人士对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讨论和呼吁不绝于耳。这种讨论大多数是小范围的,社会影响不大。然而,2007年年底的一次偶然事件引发了一场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大讨论。

  2007年11月5日,中国石油在A股市场上市,当日开盘价为每股48.6元,与每股16.7元的发行价相比溢价了191%,但随后股价一路下跌,当日收盘价为每股43.96元,到2008年3月初股价跌破了每股22元。统计显示,在中国石油上市首日,散户是最主要的买方,占据了当日成交额的90%以上。

  在中国石油的发行中,由于新股发行市场的上述两大特征,导致了数万亿元的巨额资金涌入新股发行市场,其中有大量的专门申购新股的资金和机构进入,如某两家保险公司就总共中签了2.7亿股,在中石油上市首日,其中一家卖出了中签量的90%以上,对股价的波动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中石油事件”对中国新股发行市场的负面意义深远。一方面,由于大量中小投资者难以直接参与到一级市场,只能参与二级市场的买卖,中石油套牢了大量的散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善于利用一二级市场价差的机构变相获得了巨额无风险收益。而这些收益并没有转化为中国最有效率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这对资本市场而言是资金的净漏出,对投资者而言,是福利的净损失。

  在这一背景下,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界开始对新股发行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此后,证监会开始多次邀请证券交易所、券商、基金等机构就现行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直至此次新的征求意见稿的推出。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阶段四项改革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