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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基金经理不得拉抬尾市、打压股价  (http://zgjb.com/11/dispbbs.asp?boardid=140&id=97192)

--  作者:和绅
--  发布时间:2009/3/22 12:36:00
--  证监会:基金经理不得拉抬尾市、打压股价
      基金不得为业绩排名拉抬尾市、打压股价;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修订并发布新《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并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同时于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意见》,基金经理将采用注册制度,并对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现象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对于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证监会将对其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


  据介绍,在基金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均被纳入《意见》所规范的序列,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管人员,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意见》特别强调,不得为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次修订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一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意见》规定,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二是要求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上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修订后的《意见》明确要求,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是对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及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投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意见》指出,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及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四是将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与公司新业务申请相挂钩。根据意见规定,对于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


  五是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意见》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六是对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行为做出规定,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是要求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的通信管理,要求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八是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做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导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树立长期的投资理念。同时,也是推动行业自律、规定投资管理人员行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