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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币总公司修订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办法  (http://zgjb.com/11/dispbbs.asp?boardid=69&id=125842)

--  作者:北京金币
--  发布时间:2012/5/23 10:36:00
--  中国金币总公司修订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办法
      中国金币总公司对《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理顺了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的标准与程序。

      这次公布的新办法是在2009年5月制定的《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来的,在特许零售商的准入及退出标准、零售区域的授权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较为重要的调整,主要是进一步提高了特许零售商准入在资金实力、零售场所面积及营销能力等方面的标准,严格了退出的经营业绩要求,并鼓励经销商做强做大。如允许符合条件的特许零售商在经过总公司批准后可以跨区域经营;对特许零售商店面开设进行规定和激励等。这些调整旨在适应特许零售体系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提高零售渠道的整体质量与实力。

      修订后的《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对社会公开发布,是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化“阳光工程”的重要举措,也表现了中国金币总公司欢迎社会监督和共建中国金币品牌的决心。该办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夯实行业基础,规范和提升中国金币经销渠道实力,推动打造富有竞争力的中国金币品牌将迈出重要的一步。

来源:中国金币网
--  作者:北京金币
--  发布时间:2012/5/23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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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準入及退出的标準與程序,推動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做大做強,以此提高經銷渠道的整體質量與實力,推進中國金币品牌建設和貴金屬紀念币大直銷體系建設,促進金币市場持續、協調、平衡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以下簡稱特許)是指經中國金币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批準在中國境内從事貴金屬紀念币及衍生産品銷售的經銷商。

    第三條 特許準入及退出遵循适應市場、區域平衡、優化結構、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  特許準入及退出的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 總公司規劃部及中國金币深圳經銷中心和北京開元中國金币經銷中心(以下統稱爲兩個中心,分别簡稱深圳中心、北京開元)作爲主要管理及實施部門,負責辦理特許準入及退出事宜。

    第五條 兩個中心按照轄區範圍負責特許的培養、推薦和準入初審工作。深圳中心轄區爲長江以南,含西南、上海地區;北京開元轄區爲長江以北,含西北、江蘇地區。

    第六條 特許的準入和退出實行兩級審批制度,由兩個中心提出初審意見,總公司規劃部會同銷售部進行特許準入的複審、實地考察、提出發展意見、提出退出意見等工作。

 

第三章  特許準入标準及程序

    申請成爲特許的單位必須同時達到以下标準:

    第七條 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實行分地區、分層次标準:

    (一)一類地區: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且淨資産不少于8000萬元人民币。

    (二)二類地區:天津、重慶、河北、山西、遼甯、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陝西等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且淨資産不少于6000萬元人民币。

    (三)三類地區:内蒙古、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甯夏、青海、新疆等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且淨資産不少于4000萬元人民币。

    (四)特許空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二類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原則上不低于三類地區标準,三類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不低于20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單位必須有零售店或零售櫃台,應從事零售業務,以當地零售爲主。新申請單位零售場所面積合計應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單位需完成一定的銷售業績,即從總公司系統訂購金銀币及衍生産品的金額折合熊貓金币近1年3000盎司或近2年合計5000盎司或近3年合計6000盎司以上。(計算方法爲:訂貨額/年度平均金價/熊貓金币升水。熊貓金币指1盎司熊貓普制金币,下同)

    第十條 申請單位要具備錢币及其衍生産品或貴金屬制品的經營資質。

    第十一條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沒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 具備一年及以上經營錢币及其衍生産品或貴金屬制品業務的經驗,經考察具有經營錢币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三條 具有合格的錢币從業人員,主要經營管理者、業務主管要求具備一定的資質,總經理要具備大專以上學曆,銷售主管要有銷售工作經曆,會計主管要有專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法人代表、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業務主管不得由總公司系統調出或辭職的人員擔任(不含調出或辭職5年以上者)。

    第十五條 同意遵守《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合同》、《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管理手冊》及相關管理規定,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十六條 特許原則上隻能在總公司批準的授權區域内零售特許商品。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達到一億元人民币及以上、在其授權區域内已開設零售店面5家及以上或零售場所面積合計達到500平米以上、年度綜合業績排名20位以内且無不良記錄的單位,經總公司批準後,可以擴大特許零售授權區域,跨區域開設零售網點。

    第十七條 允許達到第十六條标準的現有特許跨授權區域設立新法人機構,按照本辦法的各項标準申請加入特許。

    特許準入程序:

    第十八條 總公司制定《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征集書》,會同兩個中心定向發放。征集範圍爲基本符合特許準入标準的經營實力強、零售條件好的意向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 應征單位根據征集書要求,按照轄區範圍向兩個中心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兩個中心受理申請材料,并負責登記、管理和初審,對應征單位進行了解,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總公司。

    第二十一條 兩個中心在渠道開發過程中要積極培育轄區内條件較好的應征單位進入特許後備隊伍,經過一定時期的培養,條件成熟的向總公司提出發展建議。

    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規劃部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複審,并征求總公司銷售部等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綜合考慮申請單位的經營實力、零售能力、宣傳推廣能力、行業經驗、地域分布、地區平衡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錢币市場狀況等相關因素,提出複審意見和特許候選單位名單。

    第二十三條 總公司規劃部會同銷售部對候選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根據考察情況提出發展意見,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後,總公司審批特許零售商,簽訂特許零售合同,發證授牌,并通過《中國金币》雜志、中國金币網等适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申請特許須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應征單位須按照征集書的要求編制和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材料應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信息: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聯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法人、主要經營管理者、授權聯系人等;

    2、企業簡介及經營業績或商業零售經驗的簡要描述;

    3、對經營中國金币特許商品的前景分析、營銷措施及推廣計劃,區域錢币市場的現狀分析、培育手段及發展規劃。

    (二)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注冊(或中介機構)提供的驗資報告。

    (三)零售店或零售櫃台的地址、電話、面積等基本情況、近期營業場所照片及産權或租賃使用證明。

    (四)完成銷售業績的購貨發票複印件等書面憑證。

    (五)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公司經營狀況(資産負債表、損益表)。

    (六)股東構成情況及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履曆、相關人員資質證明。

    第二十七條 應征單位須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應征資格或特許資格。

 

第五章  特許退出标準及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于停業清算、嚴重違規、業績較差的特許,總公司将視情況,按照标準和程序予以退出。

    特許退出标準: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特許,将被列爲拟退出單位,視情況取消特許資格或調整爲兩個中心的經銷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停止營業、清算解散,或停止經營金銀币業務一年以上。

    (三)出現嚴重違規行爲,嚴重違反《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合同》或總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四)一類地區特許的年度銷售業績低于熊貓金币3000盎司;二類地區特許的年度銷售業績低于熊貓金币2500盎司;三類地區特許的年度銷售業績低于熊貓金币2000盎司。銷售業績是指從總公司及子公司訂購金銀币及衍生産品的總金額折算爲相應的熊貓金币盎司數。成爲特許不足一年的經銷商暫不參加當年考核排名。

    (五)特許試點單位及轉爲特許的原特約經銷商成爲特許5年(一類地區)或6年(二、三類地區)後,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未達到1000萬元人民币,零售場所面積未達到100平方米。

    (六)其他特殊情況。

    特許退出程序:

    第三十條 總公司銷售部每年依據年度銷售業績向規劃部提出退出建議;兩個中心根據渠道監管情況向規劃部提出退出意見,規劃部會同銷售部提出審核意見及拟退出單位名單。

    第三十一條 退出意見及拟退出單位名單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後書面通知拟退出單位,要求被取消資格的單位交還授權書,按照特許合同停止使用總公司的知識産權(包括但不限于特許銅牌、店面形象等)。

    第三十二條 對取消資格的特許通過《中國金币》雜志、中國金币網等适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對于調整爲兩個中心的經銷商的,總公司停止供貨,對外不再公布其名單,不列入特許統計,但保留特許資格兩年。

    第三十四條 調整後的特許按照轄區由兩個中心再培養,總公司鼓勵調整後的特許通過自身改革或資産重組,改善經營狀況,提升經營業績,也鼓勵其他特許對其進行資産重組,兩年内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準入标準(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按一類地區6000萬元、二類地區4000萬元、三類地區2000萬元标準執行),總公司恢複供貨;達不到的取消特許資格。

    第三十五條 特許可申請自行退出,但要承擔特許合同中規定的有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  作者:和绅
--  发布时间:2012/5/23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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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2012年0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及退出的标准与程序,推动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做大做强,以此提高经销渠道的整体质量与实力,推进中国金币品牌建设和贵金属纪念币大直销体系建设,促进金币市场持续、协调、平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以下简称特许)是指经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贵金属纪念币及衍生产品销售的经销商。

    第三条 特许准入及退出遵循适应市场、区域平衡、优化结构、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特许准入及退出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总公司规划部及中国金币深圳经销中心和北京开元中国金币经销中心(以下统称为两个中心,分别简称深圳中心、北京开元)作为主要管理及实施部门,负责办理特许准入及退出事宜。

    第五条 两个中心按照辖区范围负责特许的培养、推荐和准入初审工作。深圳中心辖区为长江以南,含西南、上海地区;北京开元辖区为长江以北,含西北、江苏地区。

    第六条 特许的准入和退出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由两个中心提出初审意见,总公司规划部会同销售部进行特许准入的复审、实地考察、提出发展意见、提出退出意见等工作。

 

第三章  特许准入标准及程序

    申请成为特许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第七条 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实行分地区、分层次标准:

    (一)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新申请单位,实缴注册资本金且净资产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二类地区: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陕西等地区新申请单位,实缴注册资本金且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三)三类地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地区新申请单位,实缴注册资本金且净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

    (四)特许空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二类地区新申请单位,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三类地区标准,三类地区新申请单位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有零售店或零售柜台,应从事零售业务,以当地零售为主。新申请单位零售场所面积合计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完成一定的销售业绩,即从总公司系统订购金银币及衍生产品的金额折合熊猫金币近1年3000盎司或近2年合计5000盎司或近3年合计6000盎司以上。(计算方法为:订货额/年度平均金价/熊猫金币升水。熊猫金币指1盎司熊猫普制金币,下同)

    第十条 申请单位要具备钱币及其衍生产品或贵金属制品的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 具备一年及以上经营钱币及其衍生产品或贵金属制品业务的经验,经考察具有经营钱币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具有合格的钱币从业人员,主要经营管理者、业务主管要求具备一定的资质,总经理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销售主管要有销售工作经历,会计主管要有专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和业务主管不得由总公司系统调出或辞职的人员担任(不含调出或辞职5年以上者)。

    第十五条 同意遵守《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合同》、《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管理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特许原则上只能在总公司批准的授权区域内零售特许商品。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达到一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在其授权区域内已开设零售店面5家及以上或零售场所面积合计达到500平米以上、年度综合业绩排名20位以内且无不良记录的单位,经总公司批准后,可以扩大特许零售授权区域,跨区域开设零售网点。

    第十七条 允许达到第十六条标准的现有特许跨授权区域设立新法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各项标准申请加入特许。

    特许准入程序:

    第十八条 总公司制定《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征集书》,会同两个中心定向发放。征集范围为基本符合特许准入标准的经营实力强、零售条件好的意向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应征单位根据征集书要求,按照辖区范围向两个中心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两个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负责登记、管理和初审,对应征单位进行了解,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 两个中心在渠道开发过程中要积极培育辖区内条件较好的应征单位进入特许后备队伍,经过一定时期的培养,条件成熟的向总公司提出发展建议。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规划部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征求总公司销售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经营实力、零售能力、宣传推广能力、行业经验、地域分布、地区平衡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钱币市场状况等相关因素,提出复审意见和特许候选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规划部会同销售部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发展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总公司审批特许零售商,签订特许零售合同,发证授牌,并通过《中国金币》杂志、中国金币网等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申请特许须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征单位须按照征集书的要求编制和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联络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法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授权联系人等;

    2、企业简介及经营业绩或商业零售经验的简要描述;

    3、对经营中国金币特许商品的前景分析、营销措施及推广计划,区域钱币市场的现状分析、培育手段及发展规划。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或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三)零售店或零售柜台的地址、电话、面积等基本情况、近期营业场所照片及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

    (四)完成销售业绩的购货发票复印件等书面凭证。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股东构成情况及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履历、相关人员资质证明。

    第二十七条 应征单位须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应征资格或特许资格。

 

第五章  特许退出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停业清算、严重违规、业绩较差的特许,总公司将视情况,按照标准和程序予以退出。

    特许退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许,将被列为拟退出单位,视情况取消特许资格或调整为两个中心的经销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停止营业、清算解散,或停止经营金银币业务一年以上。

    (三)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合同》或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四)一类地区特许的年度销售业绩低于熊猫金币3000盎司;二类地区特许的年度销售业绩低于熊猫金币2500盎司;三类地区特许的年度销售业绩低于熊猫金币2000盎司。销售业绩是指从总公司及子公司订购金银币及衍生产品的总金额折算为相应的熊猫金币盎司数。成为特许不足一年的经销商暂不参加当年考核排名。

    (五)特许试点单位及转为特许的原特约经销商成为特许5年(一类地区)或6年(二、三类地区)后,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零售场所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

    (六)其他特殊情况。

    特许退出程序:

    第三十条 总公司销售部每年依据年度销售业绩向规划部提出退出建议;两个中心根据渠道监管情况向规划部提出退出意见,规划部会同销售部提出审核意见及拟退出单位名单。

    第三十一条 退出意见及拟退出单位名单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拟退出单位,要求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交还授权书,按照特许合同停止使用总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特许铜牌、店面形象等)。

    第三十二条 对取消资格的特许通过《中国金币》杂志、中国金币网等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调整为两个中心的经销商的,总公司停止供货,对外不再公布其名单,不列入特许统计,但保留特许资格两年。

    第三十四条 调整后的特许按照辖区由两个中心再培养,总公司鼓励调整后的特许通过自身改革或资产重组,改善经营状况,提升经营业绩,也鼓励其他特许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两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标准(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按一类地区6000万元、二类地区4000万元、三类地区2000万元标准执行),总公司恢复供货;达不到的取消特许资格。

    第三十五条 特许可申请自行退出,但要承担特许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