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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万分之零点九是佣金战底线  (http://zgjb.com/11/dispbbs.asp?boardid=73&id=146784)

--  作者:北京金币
--  发布时间:2014/3/7 11:26:00
--  证监会:万分之零点九是佣金战底线

昨日(3月6日)下午,在证监会系统两会委员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就市场比较关心的佣金率与参会媒体进行了交流。欧阳昌琼透漏:“万二”不是底。

  欧阳昌琼表示,佣金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既然是价格,那就是价值的体现,价格高低体现这项服务价值多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价格,因此佣金在市场主体,也就是券商与客户之间按照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等原则来制订,当然必须要依法依规。

  欧阳昌琼强调,佣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条是《证券公司监管条例》40条原话,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目前,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原来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证券公司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标准———不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低于收取监管费用及交给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上述三项费用加起来差不多万分之零点九,叫做规费。在万分之零点九到千分之三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2002年三部委通知的。

  值得一提的是,欧阳昌琼还表示佣金市场化是趋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经纪业务收取的佣金都经历了由过去的行政管制或者政府指导走向市场化这么一个过程,我国在2002年以前基本上是按照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这个比例由交易所规定,比例是千分之三点五。2002年《通知》出来以后设了上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这也是一种佣金市场化、自由化的形式。成熟市场如美国,也是在1975年的时候才放开佣金行政管制,韩国1995年、日本1999年才市场化。完全市场化,这是一种趋势。虽然很多券商、市场人士都不希望看到佣金打仗的情况,提出能不能由监管部门统一出台一个固定比例或者说区间来规制?市场定价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成都商报记者 李智

  附:证监会两会委员媒体见面会(全文)

  2014年3月6日下午15:00,证监会系统两会委员举行媒体见面会。

  江向阳:我特别说明一下,因为我们今天不是新闻发布会,是代表委员和记者媒体朋友们的见面会谈,这和新闻发布会的风格是有不同的。新闻发布会是新闻发言人代表证监会对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和回应,应该说有问要答的。但是我们代表委员,因为我们的工作领域,在证监会工作,对我们相关领域的东西很熟悉,他们愿意和媒体朋友做一个交流。

  首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发言

  欧阳泽华:我今年准备了两个建议,第一个是加快证券法修改,加紧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议。大家知道第一次人大会议我递交了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第二次会议准备以建议的形式在原有议案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主要是想把《证券法》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最新改革措施和总体要求写成一个市场主体法。同时搞市场统一法,我们的债券市场,不限于证监会所管辖的范围,这是一个大的资本概念,所以我们要有统一标准和规则。第三个是今年年初国务院出了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我们要形成《投资者保护法》,这是《证券法》往下推进的基本含义。

  欧阳泽华:从我本次建议来看,想明确几件事,一个是证券的界定,到现在来说没有一个权威的证券的定义到底是多大范围,我们可以借鉴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这是《证券法》的拓展和修正。另外是加强信息披露方式的完善,因为老的《证券法》里面信息披露是一节,我们应该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安排升格为独立的一章,建议把它的重要性提升。

  欧阳泽华: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中小股份转让系统,在《证券法》当中对于多层次证券体系差异化的安排应该明确。另外就是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的处理机制,在《证券法》当中没有认定的情形、标准以及授权相应处理机制,我们要依法治市,首先找到法律的依据。所以希望在《证券法》修订当中影响资本市场运行的相关方面的证券内容要体现出来。这是第一个建议。

  欧阳泽华:第二个建议,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债券市场现在是分割的市场,我们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监管既有证监会还有人民银行还有发改委,应该说是多主体监管的架构。可是我们在2012年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开了部级联席会议形成共识,就怎么样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监管,尤其去年大家看到债券市场有个债券风暴,从形式的变化来看,应该更需要有这么一个统一执法监管的工作机制,我想这个是形势所迫。

  接下来由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发言:

  欧阳昌琼:两个欧阳,大家很容易搞混,我们像两兄弟一样,听口音,大家也能听得出来,都是湖南人。所以经常在开会的时候,两个欧阳座位也排在一起,今天很荣幸,也感谢江主任给我们安排这么一个时间和媒体记者朋友做一个当面交流欧阳昌琼:凡是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人大代表提出来叫做议案。凡是与法律法规制订无关的就叫建议,所以我今年提的还是三个建议,三个建议都是跟证券行业、证券公司相关的。

  欧阳昌琼:第一个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

  欧阳昌琼:第二是从证券业务范围方面,研究能够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上从事有关外汇产品的,比如说自营经纪等等相关业务。建议通过证券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这种新的金融工具来为保障房的建设筹措长期的市场化运作的资金。

  接下来是媒体提问环节:

  媒体:交易所正在推出信息交易披露直通车,但是对于它的事后监管很多人不清楚。比如有投资者举报一家证券公司违规,但是公司说不违规,投资者觉得这个公告能够发出来,是否代表交易所认可这个公告,那么后续是不是可以走司法途径。

  欧阳泽华:信息披露是我们上市公司监管,国外叫基础,中国叫核心或者中心。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第一线,我们叫一线监管,你的问题是交易所在实行信息披露直通车事后监管的安排和衔接,应该说两个交易所在近几年信息披露方面进展很大,上交所和深交所从投资者覆盖率来讲在80%以上,这体现了我们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个有效措施。从这两年实施效果来看,得到社会各界很好的评价。

  欧阳泽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根据我们《证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和交易所作为甲方乙方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义务要求,交易所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自律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上市公司所递交的相关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

  【欧阳泽华:回应超日债违约】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流动性都在收紧,所以一些行业步入下滑通道,各地公司的现金流、今年的战略会受到一些影响。比如超日太阳(2.59, 0.00, 0.00%)(2.59, 0.00,0.00%)能应当是说个典型的市场化的事件,是债券市场历史上的首单付息违约事件。

  首先是要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还会分阶段披露它的进展情况,投资者可以关注他的信息披露情况。第二我们要敦促发行人和债券的承销机构要共同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我们也要根据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和相应情况研究完善投资者救济的安排,同时也根据债券市场新的情况和特点结合今年年初推出的《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考虑健全完善有关债券持有人利益司法救济制度安排。

  【欧阳昌琼:证券公司业务牌照管理】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凡是从事证券业务都必须经过批准。因此我们在上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时候已经说了,今年要启动证券公司有关设立审批恢复证券公司新设的工作。

  业务牌照管理实际上是去年开始研究,今年在全国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来要建立这么一个业务牌照管理体系,这也是与我们的机构改革密切相关。目前都在进行紧锣密鼓的研究,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则。

  【欧阳昌琼:互联网公司证券业务牌照】互联网公司能不能参与设立或者控股证券公司,这个以后应该没有限制。而现行证券法律规定,互联网企业目前不能直接向证监会申请拿牌照。

  【欧阳昌琼: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或者参股控股证券公司没有法律障碍】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只要是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互联网企业,目前发起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公司并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企业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业务目前还不行。

  【欧阳泽华: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不涉及规则、流程的重大修订】证监会八个部门的组合原则以及方式向外做了公示,现在是人员组合、新的部门内部衔接,这是属于家里的事,内部的衔接,不涉及到规则、流程的重大修订。

  【欧阳昌琼:总理关于互联网金融讲话的核心是发展】我知道今天会提到互联网金融,我昨晚思考了一下。李克强总理讲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是把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说这话太及时了,现在争论的很激烈,我个人学习体会有两个,首先是促进发展,而不是阻碍,第二是健康发展,而不是盲目无需地发展,不过核心依旧是发展。

  【欧阳泽华:提高并购重组审批效率】对于并购重组方面改革的思路,我特别要强调两点,第一继续以公开化、透明度为导向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批效率。第二,在增加丰富并购资本工具方面,我们今年和相关部门研究在优先股方面今年做一个突破,这两个都需要修改我们现有的办法,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欧阳昌琼:从法律上对于互联网金融要特别安排】涉及到证券公司所谓的互联网证券,我把互联网证券分两层含义理解,证券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只要是依法合规我们都是积极支持的。但是它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比如说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等,实际上它的实质还是证券业务,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手段和平台。那么开展这些业务必须严格地遵守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这些业务实际上是证券业务的网络化。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是什么?就是在互联网的活动当中可能开展某一些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对于这一类业务可能现在我们还看不清楚,是一种真正的新生事物。比如它的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可能与传统的证券业务不尽相同。而我们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去规管它可能也不一定合适,甚至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对这种情况我觉得我们应该要有特别的安排。

  【欧阳昌琼: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拦是拦不住的】对于互联网的监管首先要有一个基本认识,总理报告出来,大家应该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拦是拦不住的。第二要抱有开放的包容的心态来对待这个新生事物;第三要有基本的监管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是什么?不能缺位,但是也不能够越位不能错位。缺位,你对它不监管就达不到健康发展的目的。但是如果说错位越位,你就是乱管,你又从何谈起促进发展呢?所以我想监管原则是不是第一要以创新的思维去监管,而不是按照原来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模式,由哪个部门拿过来审批发牌照,这就是监管,这是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甚至监管规则。

  【欧阳昌琼:对互联网金融要用常新的理念监管】我们要有一种创新的理念去监管它,还要适度地监管,不能不管又不能管死;还要有一种协调监管,因为互联网的问题涉及到网络安全、电讯,开展业务产品当中又涉及到金融产品的交叉,银行商会、工信部、公安部门等等,因此这个新生事物监管过程当中要形成一种协调监管机制。

  【欧阳昌琼: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大家关注的佣金宝的问题,这个佣金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既然是价格,那就是价值的体现,价格高低体现这项服务价值多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价格,因此佣金在市场主体也就是券商与客户之间按照平等互利自愿诚信这么一些原则来制订的,当然必须要依法依规。

  【欧阳昌琼:佣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条是《证券公司监管条例》40条原话,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目前为止,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原来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证券公司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标准,上封了顶,不超过千分之三,下面设了底不得低于收取监管费用以及交给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费用。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给监管部门的费用是直接交给财政,这一项大概是在万分之零点二;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在万分之零点六,交给中国结算是万分之零点三,这三项加起来差不多万分之零点九,叫做规费。底是万分之零点九,顶不超过千分之三,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2002年三部委通知的。

  【欧阳昌琼:佣金市场化是趋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经济业务收取的佣金都经历了由过去的行政管制或者政府指导走向市场化的这么一个过程,我们在2002年以前基本上是按照固定比例的佣金收取的,这个比例由交易所规定,我记得是千分之三点五。2002年通知出来以后设了上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这也是一种佣金市场化自由化的一种形式。成熟市场的国家,美国也是在1975年的时候才放开佣金行政管制,韩国1995年,日本1999年才市场化。那么我们国家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在2000年的时候放松管制,完全地市场化,这是一种趋势。我们很多券商也好、市场人士都希望还在这么一种佣金打仗的情况下,能不能监管部门统一出台一个固定比例的或者说区间的东西来规制它?我想从行政管理也好政府指导定价走向市场定价的趋势是不言而喻的。

 

  【欧阳昌琼:四点判断佣金是否合法合规】合法合规性,第一要看它是否违反了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第二从实体来看是否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行业有没有损害,是否破坏了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种市场秩序或者公平竞争的破坏无非就是两个极端,一种极端是形成了垄断,一家吃独食,别的公司没有办法赚到这笔钱。还有一种极端就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那就是倾销,也就是说低于成本的倾销,也就损害了行业公平的市场秩序。因此对于垄断和倾销都有法律规范调整,因为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法律要调节的范围。第四我们要看他在开展业务当中风险外溢性,也就是说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如果存在,那监管部门毫不客气,必须要该出手时就出手。  【欧阳泽华:并购重组审核风投制会动态完善】去年10月8号开始推行《并购重组审核风投制》,也是我们急于提高并购审核的效率,是这么一个理念作为出发点,在市场各界做了充分调研,听取了国内相关部委意见,应该说是一个集思广益的结晶。风投制设置了三个到,一个是增进机构规范尽职水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性惩处。三个A才能享受快速豁免,有一个不是A就一票否决制,10月8号以来我们按照要求做了标示,确实到现在还没有一单享有快速豁免的情况,多数都是属于B正常情况,也有属于审慎审核的,因为上市公司或者中间机构或者所并购的项目在三个道里边有一个到出现了C,只要出现C就安排在审慎审核的通道。至于没有出现快速审核通道的情况并不表明我们审核风投出现什么问题,恰恰现在严格执行审核风投制的结果,这个审核风投也经过几年的时间论证,10月8号到现在为止五个月的时间,还需要积累更多的案例。我们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产业政策的新的变化,我们在审核风投制完善方面我们在动态跟进。

  【欧阳昌琼:支持行业创新,加强风控】券商创新过快,基金子公司大跃进问题业界提出来的。一个是券商,一个是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判断快慢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证券公司去年创新,尽管监管部门出台十一条创新基础上没有推出更多相关创新措施,但是去年证券公司在创新上取得的业绩还是很理想的,并没有说创新的速度放慢了。我想在这里想说的是什么?我们一个方面是支持鼓励行业创新,另外一方面我们又强调加强证券公司的风控。我们把它形容成一架马车,创新和风控就是这两马车的两个轮子,这两个轮子必须要平衡,要相匹配、相协调,这样证券公司的发展才能会跑得更稳更快,跑得更远。

  至目前为止,2014年证监会两会代表委员第一次媒体见面会结束,谢谢关注。

 

 

来自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