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金蛇银马  (http://zgjb.com/11/index.asp)
--  文体休闲  (http://zgjb.com/11/list.asp?boardid=83)
----  职工辞职遭索赔5600万续:厂方态度转变达成协议  (http://zgjb.com/11/dispbbs.asp?boardid=83&id=88924)

--  作者:outrun
--  发布时间:2008/1/23 9:47:00
--  职工辞职遭索赔5600万续:厂方态度转变达成协议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邱炯/绘

  1月17日,对于辞职不成反被提起“天价索赔”诉讼的唐德连来说,这一天心情复杂。终于和原来的单位达成书面协议,办理了离职手续,“真没想到一件简单的事情,会经历这样复杂的过程。”他说。

  一封辞职书,引来天价索赔

  26岁的唐德连原在北京石油机械厂(下称北石厂)工作,2003年7月他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2007年3月5日,唐德连向自己部门的负责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当时厂方负责人表示“不同意辞职”,唐德连坚持离开,交回公司提供的电脑等物品后,他离开了岗位。一个月后,唐德连回到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被拒绝了。

  2007年4月29日,唐德连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转移档案关系。

  而厂方则提出反诉,提出“没有收到唐德连的辞职报告”,认为辞职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唐德连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要求唐德连赔偿5635.98万元的损失。

  对于一个工作仅仅几年的年轻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天价”,唐德连因此被称为“最贵员工”。

  一裁二审后,事情仍在原点

  2007年7月6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唐德连与北石厂的劳动关系存续,驳回北石厂的巨额索赔请求。

  对于裁决结果,唐德连和北石厂均不服。7月18日,唐德连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而厂方则继续坚持自己的主张,依然提出了5600多万元的高额索赔。

  2007年10月1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于唐德连递交辞职报告30日之后即2007年4月4日解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厂方应于此后依法转移唐德连的档案材料。由于北石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所以不支持其索赔请求。

  厂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唐德连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北石厂的高额索赔请求。

  随后,今年1月3日,唐德连又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被拒绝受理。

  厂方态度变,辞职终于实现

  经历了8个多月,法律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已经用完了。不是厂方最后改变态度,不知道唐德连辞职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因为厂方的缄默,人们无从知晓他们改变态度的原因。

  “5600万的索赔金额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再增加几倍。”唐德连的代理律师杨健说。他认为厂方并没有真的指望获得这些赔偿,因为他们并没有为此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也不大可能支持他们的索赔诉求。

  “希望调整一段之后,再去找工作。”唐德连现在最担心的就是经过这次事件后,对下次就业造成不好的影响。

  “天价索赔”怎样看(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限制员工辞职并非理性行为

  劳动者辞职应严格履行程序,尽量合法度过“30天”

  在劳动争议中“天价索赔”的情况这两年其实并不少见,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一部分掌握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高层员工中,还有一些是像飞行员这类单位投入大量培训费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保密协议”,或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辞职后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可能支持用人单位提出的,在普通人看来是“天价”的索赔要求,但这个数额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具体到北京这个“天价索赔”案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的索赔要求不可能得到支持。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来限制一个普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并非理性行为。

  当然,此案也暴露出现行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

  首先,在劳动者合同解除权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规定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个条件,是出于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调整和安排工作任务的考虑,这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必须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满一个月,这中间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排工作交接、劳动者工作也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况时,应该怎么办。而同样是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的条件可以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我们先不去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仅从程序上看,显然用人单位多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选择。

  其次,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我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受到了许多质疑。本案中,一个普通员工的辞职,经历了这么多程序,这么长时间,这么多波折,也算是一个注脚吧。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应该提醒劳动者,注意根据现有劳动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辞职程序,尽量合法地度过“30天”,哪怕是“委屈”自己一个月,也会比此案中唐德连遭遇的麻烦省心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静漪

  本报记者 刘晓鹏整理

本报记者 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