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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0/31 8:29:00 [只看该作者]

专家: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违法
2006年10月31日 07:05: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10月30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尽管反对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声音不断,但交通部并没有对此正面回应。记者今天从交通部了解到,交通部近期不会对公路养路费问题发表看法。

10月23日,交通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这表明,公路养路费还要继续征收。此外,来自北京路政部门的消息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征收下一年的养路费。

专家: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违法

今年8月,周泽曾发表文章痛批现行养路费违法征收问题,掀起轩然大波。之后,北京、郑州、常州等地有车主起诉交通、路政部门。

周泽说,作为一名兼执律师业的法律学者,他发现目前各地交通部门据以征收养路费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查,并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周泽认为,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违背《公路法》,应该寿终正寝。他说,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通过《公路法》时,仅有保留地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在1999年修订《公路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彻底否定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并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公路法》则根本不涉及养路费问题。”周泽指出,“对比《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及1999年、2004年两次修订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这一做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苍颜不改只依旧,万古相期竹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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