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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邮政法10年争端内幕:焦点问题是邮政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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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10年争端内幕:焦点问题是邮政专营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5/5 13:07:00 [只看该作者]

      4月24日上午,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胡仲元,像往常一样早早地来到办公室,这位一直为邮政改革和《邮政法》修改奔走呼吁的邮政界的权威,在见到记者的瞬间难抑内心的激动,他向记者表示,对当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邮政法》完全赞成。
  与胡仲元怀着同样心情的,还有国家邮政局法规司司长达瓦,在接受记者采访的2个多小时里,前来祝贺的电话和人员一直络绎不绝。

  此次《邮政法》的出台,作为邮政系统的管理部门,国家邮政局无疑是满意的,因为此次新法中重要的是为组建不久的国家邮政局进行了准确定位。

  从1999年,国家邮政局开始着手修法,到2009年4月24日通过,《邮政法》的修改走过了10个年头。国务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都将《邮政法》列入当年一类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工委2006年就已着手调研,做好了迎接的准备,但由于各方分歧太大,国务院几次都未能提交全国人大。

  这在国内的修法史上是少见的。

  修法过程中,中国邮政与国际快递、民营快递企业的口水战从未消停过,不仅上演过群体上访事件,而且还牵动了国际外交的神经,美国、欧盟等国家始终强烈反对中国《邮政法》的出台,10年争论的焦点就是邮政专营问题。

  然而此次《邮政法》的出台并未对专营范围作出详细规定,而是由国务院来制订,这无疑是新《邮政法》留下的最大悬念。

  与“5号令”的较量

  《邮政法》修改之所以争论如此长的时间,此前专营权的争论无法回避。

  早在1979年,日本OCS进入中国开始,中国的改革开放迎来了首个国际货代企业,紧接着DHL等进入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1986年,“国际货代企业所从事的快递业务是否属于邮政专营”的争论一直就很激烈。但随着1986年12月12日原《邮政法》的出台,这场争论暂告一段。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国际货代企业纷纷进入中国,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鼓励合资企业走出去,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简称“5号令”),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允许开展国际快递业务,私人信函除外。

  这个规定将除“私人信函”之外的所有信件寄递业务经营权赋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对这个决定自己未来命运的“5号令”的出台无不欢呼雀跃。而1986年《邮政法》第八条中的相关规定是“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胡仲元局长认为,这是一项行政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这份规定从此打破邮政专营的格局。然而,这也成了国家邮政局与外经贸部的一桩公案,问题的焦点是“私人信函除外”。

  针对当时社会上一些非邮政企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纷纷涉足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的尴尬现实,1995年8月23日,邮电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下称“317号文件”)。“317号文件”重申,根据《邮政法》第八条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经营。

  何为“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自外经贸部的“5号令”颁布以后,对此概念理解的不同引发了争执。尽管1990年实施的《邮政法实施细则》中早就授权当时的邮电部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在这份界定久拖未果的情况下,外经贸部的“5号令”出台,无疑加剧了双方的争端。就在1995年8月23日,邮电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317号文件”5天后的8月28日,外经贸部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空快递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的通知》,外经贸部的这份《通知》针对的是部分省、计划单列市的邮电部门联合安全、公安、工商、海关发文,“禁止非邮政部门办理印刷品、文件资料等速递业务。”外经贸部在该《通知》中,重申“5号令”中的“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的提法,并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作了解释,维护了国际货代企业经营此项业务的权利。由此注定了邮政部门(当时叫“邮电部”)与外经贸部的交锋不可能停止。

  “鉴于上述情况,1995年10月23日,就‘ 5号令’中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办理‘ 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内容,与《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内容相矛盾一事,根据部领导的指示,我们向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司的领导作了汇报。” 曾亲自参与此事的邮电部原邮政司司长龚达才说,“法制局的领导当时表示,先了解一下情况,建议双方协商一下,如协商不成,邮电部可正式给国务院写报告,由国务院来裁决。对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界定,邮电部可依法进行。”

  根据邮电部领导批示精神,1995年11月,邮电部相关司局邀请北京、辽宁、内蒙古、安徽、福建、广东、湖北等省(市、区)邮电管理局行管人员在怀柔开会,专门研究“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界定问题。1996年1月5日,邮电部发出《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下称《通告》),该《通告》中规定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件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邮电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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