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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向有害邮品说不(转自中国集邮总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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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害邮品说不(转自中国集邮总公司网站)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2/17 9:04:00 [只看该作者]

向有害邮品说不

  1999年8月23日至9月15日,万国邮政联盟第22届大会在北京举行。此时正是世纪之交,众多邮政问题有待于在大会讨论研究。此次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万国邮联以立法形式通过了C70/1999《万国邮政联盟会员国应遵循的集邮道德规范》。(下称《规范》)。《规范》坚持了万国邮联的十余年的一贯主张,并将这一观点带进了21世纪。《规范》对保证各会员组织遵循集邮道德,使集邮活动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与长远意义,可称之为“北京宣言。”然而,从目前状况看,促进邮票规范化发行,维护集邮道德,保护大多数集邮者利益,进而使集邮活动健康发展,仍是摆在我们面前持久而艰巨的任务。

  1、《集邮道德规范》诞生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国家或地区邮政利用独家发行邮票的权力,不顾邮票是政权的形象及邮政需要,不恰当地有意加大或减少邮票印量,或违犯邮政程序进行牟利。针对这种不严肃的作法,以国际集邮联合会为首的四大集邮组织召开圆桌会议,首次提出请万国邮政联盟对不道德行为加以关注。为此,1984年万国邮联第19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项维护邮票严肃性的决议,抨击了滥发邮票行为。然而,会后一些邮政变本加厉地滥发邮票。为进一步加强与不道德行为的斗争,万国邮政联盟在1989年于华盛顿召开第20次代表大会时,一致通过了《适用于万国邮政联盟会员国的集邮准则》(下称《准则》)。

  《准则》共计7条,其中对邮票发行及对邮戳的使用等原则做了规范。比如第4条规定:“发行邮票时,各邮政应确保邮票印量能满足潜在的业务需要和预测的集邮需要。”第5条规定:“各邮政不应允许邮票发行国国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向公众出售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也不得为此种出售提供便利。”第6条规定:“各邮政应尽可能确保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数量充足,以满足所有希望购买者的需要。”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使人误以为某些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数量稀少以便扩大销售的手法不予支持或不予赞同。”第7条第4款规定:“严格禁止向商人以低于面值的的价格向公众出售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也不得为此种出售提供便利。”第6条规定:“各邮政应尽可能确保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数量充足,以满足所有希望购买者的需要。”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使人误以为某些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数量稀少以便扩大销售的手法不予支持或不予赞同。”第7条第4款规定:“严格禁止向商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或转让邮票及带有邮票的集邮品。”

  《准则》通过后,为落实有关规定,国际集邮联合会等组织首次公布了十余个国家违反《准则》发行的邮票,并决定,这些邮票不得参加国际集邮联合会批准主办的邮展,不得编入相关目录。这些不道德邮票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以后,在万国邮政联盟对这些不道德行为的不懈斗争中,状况有了极大好转。为巩固这一成果,1994年万国邮政联盟在汉城召开第21届大会时,又通过了维护《准则》精神的《汉城公约》,《公约》明确要求各邮政继续遵守《准则》规定的各项条文。

  1996年,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集邮联合会等集邮组织,与十余个万国邮联会员组织共同成立了世界集邮发展协会。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拟定促进集邮健康发展规则、指导世界集邮正确发展。1998年4月,我国曾出席该组织在伯尔尼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如何与滥发邮票的商业化倾向进行斗争,打击制假及如何吸引更多的人参加集邮活动。由此可见,万国邮政联盟及相关国际组织已将维护《准则》变为一贯和长久的政策。正因为此,在1999年万国邮政第22届大会上,又通过了进一步规范邮票发行的《万国邮政联盟会员国应遵循的集邮道德规范》。

  2、《集邮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规范》有首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是万国邮政联盟在10年内三次大会上通过的两项重要规则之一,提出如下建议:

  “大会参照公约第5条款,该条款对邮票发行作出规定;公约RE1302条款,该条款规定了邮票的特征。

  考虑邮联组织法序言和第1条款所提到的邮联宗旨和目的,注意邮票和邮品作一般的用途时,应具有特定的价值;用于集邮时,也可有商业价值。

  意识到邮票和邮品的集邮价值取决于:邮政部门发行邮票的特权,并得到邮联认可;邮政部门遵守相关法规;邮政部门在服务中履行适当的邮政程序。

  关心邮政部门在各种场合提出的要求,因为用以集邮的邮票和邮品的发行和供应已有认可的道德规范。

  建议邮联会员国主管部门检查相关用于约束会员国发行和提供集邮邮票和集邮品的相关集邮道德规范。”

  3、“有害”就是有害。

  什么是“有害邮品”呢?“有害邮品”是约十年前提出的,它要指违反1989年万国邮联通过的《准则》条文所发行的邮票,其最主要特点是为了“赚钱”、“炒作”而有意发行的量少邮票。而那些异彩小版、非纸质邮票,只要发行量与通常发行的邮票数量相差不多,并不应视之为“有害邮品”。

  发行“有害邮品”在今天仍然有百害而无一利。这已被事实所证明。首先,发行“有害邮品”与国际规则相悖,对国家的名誉,邮政部门的声誉带来损害,必然会引起万国邮政联盟及遵守《规范》的邮政的反感,引起国际集邮组织的反感。其次,发行“有害邮品”,必然导至集邮市场混乱。“有害邮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造成市场的恶性炒作,另一方面会造成正常发行量的邮票的严重、持续打折。再有,发行“有害邮品”侵害了绝大多数集邮者的利益,原因在于一些“有害邮品”的发行量只有正常发行量邮票的十几分之一,这就意味着只有十几分之一的集邮者能用发行价买到,而绝大多数集邮者要想得到它们,只能忍痛花高价购得。另外,少数人利用手中掌有的权力,违反有关规定,要么到邮市上违规炒作,要么搞提前出售,搭配销售等,扰乱了正常的邮市秩序,滋生腐败。

  4、杜绝“有害邮品”,促进邮票发行及集邮活动健康发展。

  1999年万国邮联大会后,我国有关部门翻译出版了由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集邮发展协会共同编辑出版的《集邮发展指南》。情况表明,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了解《指南》的内容,认真落实《指南》提出的各项措施。《指南》以相当的篇幅强调了《准则》与《规范》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指南》认为“集邮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是建立市场信心的重要因素,是促使消费者决定购买邮票信心基础的一部分。”《指南》严肃地指出“违反这些规则,特别是那些不能恰当解释的行为,会在相当时间内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为杜绝发行“有害邮品”,《指南》明确提出:“你们清楚集邮产业相关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吗?”并进一步问到:“你们制定出版了自己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了吗?”

  附:1999年万国邮联大会通过的《邮联会员国应遵循的集邮道德规范》:

  邮联会员国应遵守的既有道德规范包括如下建议:

  1、生产集邮品的部门应确保使用的邮票和其他表示邮资已付的邮品按正确的邮政程序生产。

  该规范约束的邮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极限明信片、首日封、展示品和展册、附有花边邮票或预印邮票的信封、为纪念特殊时期和时间和邮戳及相关产品、欠资邮票。

  2、各部门应使用依正确程序生产的盖销戳、手票或其他官方的信息或经营标志。

  2.1部门应不允许部门员工以外的人员使用盖销或标记装置。

  2.2除特殊情况外,或在部门员工的直接监视下,部门不可允许部门员工以外的人员使用盖销或标记装置。

  2.3在部门保证不参与部分经营,特别是盖销时,还应保证盖销和标记装置仅用于经营,并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邮政规章。这样才能确保条例得到严格遵守。

  3、在销售含邮票的集邮品时,部门应确保邮票的处理和盖销模、手票、邮戳及其他标记装置的使用遵循各自的规定。

  4、在每次发行邮票时,部门应确保印刷数量以满足潜在的经营要求和可遇见的集邮需求。部门在使用盖销模、手票、纪念邮戳时应确保数量以满足需求。

  5、为发行邮票,部门在选择主题,图徽,标识及其他与设计相关的东西时,应时刻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6、虽然对于出售后用于邮政业务或集邮的邮票或邮品,邮政部门不予控制,但他们:

  6.1不能支持或默认任何想通过指出产品可能空缺而增加邮票或包含邮票邮品的销售。不能批准或承认包括集邮在内的一些非正式渠道生产的邮品。

  6.2在邮政部门指定代理商销售集邮品,并要求代理商按邮政部门的程序进行时,部门应不允许代理商指定或改变邮政程序,也不允许控制集邮程序。

  6.3要特别禁止代理商按低于面值的价格销售。在考虑给代理商报酬时,应尽量避免代理商按高于面值的价格销售的要求。考虑到全国或地方之间的销售差差异,以及相应的税收和国际集邮展览的相关费用,也应支付必要的酬金。

  6.4邮政部门应直接负责印刷和运输邮票和相关邮品的事项,或确保代理商完全遵守和履行合同义务,以此来避免合作者之间的误会。

  7、邮政部门生产邮票或邮品不能以剥削顾客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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