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1日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下简称北京市检四分院)21日通报称,某投资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携带2000余枚纪念金银币入境且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共计超百万元,该院已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其提起公诉。
据北京市检四分院通报消息称,2013年12月,某投资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和采购员李某为给单位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经预谋后由李某某从单位财务处领取人民币现金并在黑市兑换港币后,由被告人李某携带至中国香港采购金属纪念币及铂金吊坠。2014年1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CA116次航班自中国香港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走无申报通道。
后海关人员对被告人李某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时,查获2014中国甲午(马)年纪念金币1061枚、纪念银币1295枚及金属吊坠100个。经鉴定,上述纪念币均为真币,偷逃应缴税款739279元;上述金属吊坠为银外圈、铂金芯,偷逃应缴税款31016.52元。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153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此案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北京市检四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6年4月21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为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在当日的庭审中,北京市检四分院特意邀请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现场观摩,对其出庭公诉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办案检察官提醒,随着近年来出境游以及海淘的兴起,不少民众选择出国购买商品或者通过各种海淘公司的网页进行购买商品,但是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从境外购买商品入境时需要履行的纳税手续,或者明知道却存在侥幸心理尝试逃避海关部门的税收征缴管理,结果导致自己个人利益损失,更甚者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
对此,检察官建议,公民在境外购物时应注意,一是保留境外购买商品的购物票据、银行刷卡凭单等证据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材料,海关按照法律规定将核定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不会考虑境外的折扣因素。二是如果购买或者接受他人物品入境,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一定要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将携带入境的物品、货物交给海关官员核定是否要缴纳税款。
来源: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