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各位智者仁兄看仔细:“中国邮政贺年有奖信封”和“中国邮政贺年有奖信封”有什么区别吗?
有吗?没有吧!可是邮局说它有!说其中一种邮资为好几块钱的大号信封叫“幸运封”,另一种信封就“不幸运”地成为“普通贺卡”。所以,尽管两种信封标有上面同样的名称,却有着不同的待遇:“幸运封”的中奖率很高,而“不幸运封”的中奖率微乎其微。
这倒也没什么,发行十几年、几十亿贺年有奖印刷品,中奖多“少”,奖多“少(小)”,都是一种冠以国家名义的营利行为,是有关部门的份内事。但就这么一点事,你怎么也得掰饬清楚,让俺草根百姓整明白不是?俺草根百姓也有自己的生活、人格、尊严啥的,不能让你一忽悠就跑去买了、用了,一看中奖了,高兴地捧着一叠去兑付,却被告知:“不幸运封”不是“幸运封”,没奖。
是草根们两眼昏花看走了眼,还是有关部门惜墨如金、语焉不详?在每枚贺卡及信封上,只有三四行有关开奖时期、刊登消息的媒体等信息。即使发行前有公开宣传被草根们不幸错过,在官方网站及相关权威网站上,怎么着也得有些个招呼吧?许多人上去看了又看,还是找不到相关公告或通知的影子(有人特地截图为证)。
看来,草根们关于此项公共事务或者消费行为知情权,疑被搁置、旁落了。
如果没有其他正式公告,那么标注在贺卡和信封上的简单提示就是惟一要约,是有关部门和消费者之间达成服务契约的重要环节。如果要约告知不详,就容易导致误解,构成误导、甚至欺诈。这些都是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常见现象。只是俺不明白:偌大一个“国家”行为,动辄牵涉数亿消费者,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其实已经与数亿使用“贺年有奖”服务的公民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履行了数亿份买卖或者服务合同。而在如此巨大的契约行为中,发行者却似乎草率得很。
说到知情权,还有一个多年来大家都有的疑问:为什么主办方从未公布过中奖者?那些获得大奖的幸运儿到底是谁?为什么别的重大评选或者奖励活动项目,都可以公布获奖者的部分信息,而惟独邮局办的这项奖额不算很大的活动就得捂着盖着?是无意,是有意?怪不得有人说要对此保留最大的质疑权。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础权利。对公民知情权的漠视,就是对自身公信力的损害,就是对政府形象的破坏。
说着说着,就想到了二十年前的一桩公案。当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佩霖其实就是敢于、善于为法治、为权利较真,就一些“小事”向违法行为叫板的先驱了。他较真和叫板的其中一件“小事”大致是,邮电局(当时邮电好像还没分家)声称由于邮递、传送原因造成挂号邮件、电报延误或者丢失的,邮电局只负责退回相应资费。张先生认为这就是一份典型的“霸王合同”,你邮局承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邮件延误和丢失的,为什么只退还资费?那可能因此造成的巨额损失,由谁来买单?好在这个问题已经部分解决:一些“给据邮件”开始有“保价金额”的项目,通过类似保险的方式来保价。
但还有一个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平常邮件”,不给收据,丢失不管。收到“平常邮件”,是理想中的常态,而丢失“平常邮件”却是现实中的常态。因为,对发出去的邮件,寄信人毫无控制办法,也毫无寻求救济和挽回的途径。收到与否,只好听天由命了。
其实,你凭什么不给收据呀!收了邮资(邮票),就达成了邮递合同关系,却连一份收据(合同成立的凭证)都没有。对消费者来说,其合法权利一点保障都没有。
如果说是计划经济时代,迁就于差强人意的投递质量和效率,而以牺牲公民获得正常通信服务的部分权益为代价,还可以理解。没有办法,效率第一,效率优先嘛。然而,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和法治时代,契约社会已经浮出水面。如果再无视这个问题,就不再是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后果要严重到违反法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程度。或许某一天,就会真的有人效二十年前的张教授出来叫板,将有关部门推上被告席了。(当然或许这一天不会发生,因为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技术的发达,已经将以往平信所要表达的内容覆盖了,而且效率提高了不知多少倍。每逢年节时的贺卡也正在被电子贺卡和短信、彩信所替代。所以,或许会有一天,平信会像当年的无线寻呼一样渐渐淡出消费者的视野,与影相随的恩怨情仇也将成为过眼烟云。)
应当说,广大邮政职工辛苦敬业,使得这项公用事业发展几十年而依然朝气蓬勃,这里得感谢我们可爱可敬的绿色天使们。但是,此行业中的问题和缺陷也得正视不是?这于国于民于邮政自身,无疑都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