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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参与炒作四版人民币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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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炒作四版人民币害人害已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6/1 8:21:00 [只看该作者]

买卖四版人民币属违法行为,这个没什么可说的吧,人民币和法律都乃国之重器,不可无视之.

如果进一步升级那将毁了整个来之不易的邮币卡大市,这道理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了,卢工出告示是非常重要但不及时的,劝大家醒醒吧,不要再害人害已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 11:44: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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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6/1 11:43:00 [只看该作者]

这是现行的国家法规

:


人民币管理条例—释义(截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释 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本章是关于人民币流通和保护的规定,全张共十六条,分别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人民币的券别调剂;禁止非法买卖、装帧流通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人民币图样和样币的管理;进出境携带人民币的管理;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没收及收缴、管理、销毁等环节的管理;人民币鉴定;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管理;禁止流通的人民币等等。
本章内容规范性和操作性很强,正确理解本章内容有助于防止和消除影响人民币正常流通的各种因素。特别是关于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部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打击制贩假人民币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证人民币正常流通十分重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规定。
流通人民币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系指出于牟利的目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买卖现行流通人民币某些币种、券种。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会破坏人民币发行的计划性,破坏局部地区人民币券别的合理结构,破坏人民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严重影响人民币的信誉。
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包括:
(一) 以高出人民币面额的价格,囤积或炒买炒卖某些版别或某些券别的未经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并经营流通人民币。

不在禁止买卖范畴的人民币品种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装帧的流通人民币等四种。
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属于流通人民币,其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本身已经不具有货币职能。其作为历史文物、纪念品、收藏品,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贵金属纪念币不参与人民币流通,发行量不计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总量。其价值在于纪念主题的意义、币材的价值和限量发行的不可再增加性,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买卖。装帧的流通纪念币系指将某些品种的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使其具有一定的附加价值,不在禁止买卖范畴。流通人民币的装帧必须严格控制,首先流通人民币原则上不能装帧,但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装帧少量人民币连体钞;其次流通人民币硬币,也可以依国际惯例,适量装帧,用于国际文化交流与收藏等需要;第三,普通纪念币可以装帧。
关于不在禁止买卖范围人民币品种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凡设立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经销点,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批发业务的经营部,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家。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个经营贵金属纪念币批发业务的经销部。经营贵金属纪念币零售业务的经销点必须严格控制,防止过多过滥。
各地现有的钱币市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理整顿,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钱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进行管理。对于非法经营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按倒卖专营物品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所收缴的实物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按面额收兑。允许买卖的人民币品种必须在合法的钱币市场中进行依法经营。对于在钱币市场以外,进行人民币买卖的钱币经营活动,属于非法。
……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条是关于装帧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规定。
装帧流通人民币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于流通人民币的买卖对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影响较大,因而对装帧单位和数量有严格的限制。
经营流通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这部分流通人民币指装帧的流通人民币硬币、连体钞和普通纪念币三种。
为什么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装帧、经营流通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流通人民币的装帧和经营,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控制,防止少数人出于牟利目的,非法炒买炒卖人民币,造成局部地区人民币券别失调,影响人民币正常流通,影响人民币信誉。
第二十七条 ……
……
……
第五章 罚 则
本章规定的罚则实际上就是法律责任,其主要规定了人民币管理活动中的各有关主体(包括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前几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本条是关于非法买卖人民币、非法装帧人民币和损害人民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资格不限,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其主体。
二、本条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是:
(一)非法买卖人民币。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禁止非法买卖纪念币;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些地方对经营人民币(含纪念币)的经销点、有关证照、允许上市经营的人民币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对此,有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否则,便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装帧人民币。人民币的装帧业务,是一种特许业务,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单位,才能开展这种业务。也就是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人民币的装帧业务,都属于非法装帧人民币,均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另外,有资格装帧人民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从事人民币装帧业务,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损害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

这是九七年的国办通知内容,后来部分内容做了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於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

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

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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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场变化太大了,九七年的国办通知已经不合适宜了!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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