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人意愿不明时,在生死之间,医生必须推定本人的意愿为生。尊重生命的价值,这个观念本身就是最好的签名。除此之外,谁也没有资格代为他人签字。
因为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放弃实施手术,孕妇李丽云不治身亡,引起了各方关注。死者已入天堂,生者仍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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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怀:医院要求患者家属签字才动手术的制度究竟是否合理?究竟谁应该为李丽云之死负责?
引起我注意的是报道中的一个细节:“院方和病友反映李丽云曾自行表示不愿手术。”(《新京报》11月28日)假设李丽云本人事先确实不同意手术,其夫肖志军是在其昏迷之后代为转达患者本人的意愿,那么整个事件的焦点就集中在:肖志军的拒签是否代表了患者本人的决定?如果能够代表,那么医院能否不顾患者本人意愿,为了挽救其生命而强行治疗?
如果手术前没有向患者充分说明或者没有得到患者同意就自行治疗,即使是基于“白衣天使”的良心或对自己技术的自信,但事后反被患者起诉,承担过错甚至伤害罪的责任,这种例子在欧美国家并不鲜见。强调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反对医生单方面处断的父爱形象,是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在医疗领域被普遍接受的观念。美国医生资格考试中的一道必考题就是:一个因宗教信仰而拒绝输血的病人面临死亡,医生能否为了挽救其生命而强行为其输血治疗?标准答案是当然不能。
可惜我们再也无法真正地了解李丽云本人的想法了。事实上,当面临最终决定手术与否的紧要关头时,李丽云已经陷入昏迷状态,无法征求其本人意见了。在这种情况下,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如果手术与否决定着李丽云的生死,那如何得知李丽云内心的真正意愿,谁能为她的生死签字?
在法律上,这个问题被称为“推定的同意”。如果患者理解具体情形会当然给予同意,那就可以成为医生手术的合法化根据。那么如何推定昏迷中的孕妇李丽云的意愿呢?蝼蚁尚且贪生,正常人都有理由推定,在面对生死抉择时,我们都会珍惜生命;当手术成为挽救生命的惟一途径时,我们都会选择手术治疗。退一万步讲,即使李丽云本人真的曾经表示过不愿意手术的态度,但是人们不能知道,当她真的面对死亡时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很多人在真正走向死亡时会改变原来的想法,而更加渴望活下去,那一刻的念头,从来就不能以本人之前的理性思考来加以预测。因此当对一个生命实施抢救时,也是在为他生还之后的重新决定保留了机会。
在事件后来的发展中,可以合理推定,李丽云本人同意手术;也可以凭借这种推定,成为医生面对纠纷时的免责事由。这种推定的能力和信心,应该成为对医生专业性的要求;拿着手术刀的医生,决定着他人的生死,应该具备这种洞彻人生的专业智慧。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因此不要问谁能为李丽云的生死签字,在生死的问题上,只有自己能够签字。当本人意愿不明时,在生死之间,医生必须推定本人的意愿为生。尊重生命的价值,这个观念本身就是最好的签名。除此之外,谁也没有资格代为他人签字。这场看似医患关系的争执,其实是肖志军与医院在漠视他人生命价值上的一场合谋。当二者之间互相指责推诿时,死者再也不能发出声音。拒绝签字,放弃手术,走向死亡,这一系列的选择,真的是李丽云本人的愿望吗?这个问题,将留给每一个人。□车浩(北京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