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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女患者胆总管被医院截断索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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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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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胆总管被医院截断索赔17万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2/29 10:12:00 [只看该作者]

新商报记者曲家乙

  “当初,我得了胆结石,正常手术的话,应该不用半个月就可以出院了,不料,实际上我却先后住院达205天,这期间花的钱,遭的罪就不用说了。”昨日,53岁芦女士说起自己的遭遇,悲愤不已。

  芦女士认为,当初,她在甘井子区某医院做胆囊摘除术时,该医院将她正常组织器官——胆总管截断,导致她病情恶化。因此,她将该医院起诉到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万余元。昨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胆总管被截断 患者向医院索赔17万

  昨日早晨8时30分,甘井子区法院7号法庭内座无虚席。这是该起案件的第二次开庭审理,与上次开庭不同,这次,法庭应甘井子区那家医院的要求,将芦女士后期就诊的医院——位于沙河口区的一家医院追加为被告。

  据芦女士介绍,2004年10月9日,她因为胆结石到甘井子区那家医院就诊,该医院给她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同年10月11日,该医院给她做了胆囊摘除手术。“手术当晚,我腹部疼痛难忍,病情恶化。”芦女士说,为防止她的病情继续恶化,同年10月21日,该医院将她转院到位于沙河口区的那家医院。

  转院之后,沙区这家医院给芦女士进行了各项检查,发现其胆总管被截断。2005年4月,沙区该医院邀请上海肝胆方面专家来连为芦女士做“肝肠吻合术”,手术之后,效果良好。

  事情发生后,芦女士认为,甘井子区某医院对她进行胆囊切除术中,因主刀医师工作上严重失误,误将她的正常组织器官——胆总管截断,这对她的人身已构成严重损害和功能障碍,因此,她将甘井子区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17万余元。

  两次医疗鉴定结论均为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追加为被告的沙河口区那家医院表示,芦女士被转到他们医院时,胆总管已被截断,对此,已经有相关医疗鉴定。而他们医院通过有效手术,挽救了芦女士的生命,不料却被纠缠成为被告。该医院认为,此案与他们无关。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芦女士在甘井子区那家医院做手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早在去年4月份,大连市医学会就做出了相关医疗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对于这一鉴定结果,甘井子区那家医院不服,向辽宁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今年7月份,辽宁省医学会做出鉴定结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甘井子区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结束前,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芦女士表示,如果甘井子区某医院不能面对事实,她不愿接受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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