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回访凶案发生地―――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内两个居士准备为亡灵超度。
2006年4月,因被认定抢劫杀害村中庵堂两尼姑,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村民甘锦华被押赴法场执行死刑;昨日上午,他却又坐在了被告席上。由于法院在其临刑时“刀下留人”,法场惊魂之后一年半,这位将近31岁的男子获得了再审机会。他坚称自己无罪,指称遭遇不法审讯,已因此事与其离婚的妻子王某也支持前夫翻案并出庭作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庵堂血案
盗贼入室两尼姑遇刺身亡
导致甘锦华被捕甚至面临死刑的血案发生在三年以前。2004年10月17日,阿玲(化名)来到大都村,探望在村中“慈济精舍”庵堂修行的姑妈林柳英,不料发现姑妈已死去多时。
警方现场勘察及验尸后,认定作案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零时左右。同年11月12日,警方将甘锦华抓捕,认为其具有作案嫌疑。12月9日,甘锦华被批准执行逮捕。
检方在2005年4月7日对甘锦华提起公诉。据检方指控,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庵堂内的尼姑林柳英、周华二,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两尼姑当场死亡。随后,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和一楼的功德箱等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柳英、周华二符合被人用锐器刺入胸腔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检方起诉中还指控了甘锦华另一宗罪案。据检方称,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甘锦华携带电线、电击棒、手套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同村的甘信豪家里进行盗窃,翻找财物时遇上甘信豪起夜,便用电击棒电击甘信豪,随后逃离现场。
2005年6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锦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甘锦华上诉,维持原判。
法场惊魂
高声喊冤最后一刻存命
次年4月某日,甘锦华与一批同被复核执行死刑的罪犯一起,在顺德参加公开宣判执行大会。甘锦华没有放过最后这次机会,在法官宣读死刑执行命令时,甘锦华大声喊冤,坚决否认被终审认定的犯罪指控。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对临终喊冤的死刑犯可以暂缓执行死刑,司法实践中也罕见此类事件,但甘锦华神奇地获得了一次机会,被缓执行死刑。
甘锦华的指定辩护律师苏用和称,后来会见甘锦华时,甘对此次与死亡擦肩而过的经历印象很深,虽然高声喊冤,甘锦华还是被押到了法场,只是在最后一刻,才避免了被执行注射死刑的命运。
随后广东省高级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07)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25号”裁定书,认为原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认定甘锦华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昨天上午,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甘锦华再作无罪辩护,主审法官表示法庭将择日宣判。
■再审
嫌犯质疑原审质证
昨日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新旧证据再次进行辩论。
检方:提出新证据加强论证
检方坚持原有指控,并提供了一组新证据加强论证,该组新证据包括作案现场足印痕迹对比等。辩方律师当即对新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辩方律师认为,从两尼姑被杀案现场证据看,作案者拆除窗户痕迹完整,手法老练,应做过建筑泥瓦工,而甘锦华没有此种手艺。同时,甘锦华四份有罪供述里称,曾用木椅击打两尼姑,但检方却没有相关痕迹鉴定证据,死者身上没有钝器击打痕迹。此外,检方称甘锦华戴手套作案,刀刺尼姑时不慎将自己右手指划伤并流血,这从常理讲不通,右手为利手的甘锦华不会伤到戴着手套的右手指。甘锦华的妻子王某及姐姐则在庭上表示,他有晕血症,“他平时杀鸡杀鸭都不敢,怎么会杀人?”
嫌犯:曾遭遇不法审讯
根据程序,甘锦华对原审质证提出意见。他表示自己不理解对现场血迹鉴定是“两个以上DNA基因混合”的表述。对于所作有罪供述,甘锦华昨日庭上声称原因是遭遇不法审讯,被警方*、疲劳轰炸和诱供。昨日四名证人应要求出庭作证,但没有证人指甘锦华遭不法审讯。
■一审
以抢劫罪被判死刑
2005年5月1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甘锦华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的作案经过,与现场勘验及法医鉴定相一致;现场血迹与甘锦华供述划伤手指吻合;多方证据显示甘有赌博恶习,其谋财作案动机明显;甘辩称两尼姑被杀当日到过庵堂上香和放生鲤鱼,没有到过现场二楼,与供述所称作案前未到过现场矛盾,与其亲人所称其没有上香及放生习惯矛盾,也与现场勘验发现二楼有其血迹矛盾。法院认为甘锦华辩解与事实不符,决定不予采纳。2005年6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后,甘锦华不服审判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采取不开庭审理方式,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甘锦华作案有现场多处血迹及其多次稳定供述等证据证实,供述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005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甘锦华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本报记者 杨秀伟 实习生 邢梁
摄影:本报记者 郭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