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有所不知的是,美国“恐怖主义黑名单”并非只有一份,美国在对不同国家、组织以及个人进行恐怖主义指控时,依据的名单是不一样的,采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分门别类,各有所用。
名单一 “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在恐怖主义黑名单中,这是最引人注目、影响最大的,它是根据美国《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国会授权国务卿制定,其标准就是“向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反复提供支持”。
从1979年启动以来,名单基本稳定,其间只有三个国家有变动。一个是南也门,1990年因为和北也门合并,这一国家不复存在。
另一个就是伊拉克,1982年因为两伊战争中与美国合作,被从名单中移出,1990年入侵科威特后又被加入,2003年因为萨达姆政权被推翻,被解除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一切制裁。
还有一个就是利比亚,美国国务院2006年宣布,美国已决定恢复同利比亚的全面外交关系,重新开放驻的黎波里使馆,并将利比亚从“支持恐怖主义国家”的黑名单中删除。
名单二 “特别认定的恐怖主义分子”
它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紧急国际经济权力法》,1995年1月25日由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颁发行政令并启动。
与上一个名单不同,这一名单针对的不是国家,而是个人以及实体,“入选”的标准是威胁中东和平进程。
黎巴嫩真主党游击队的几个主要领导人包括总书记纳斯鲁拉、最高精神领袖法德拉拉和巴勒斯坦哈马斯已故精神领袖亚辛等,都是这一名单中的重量级人物。
名单三 “外国恐怖主义组织”
这是1997年10月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入选”标准有三:从事恐怖活动的外国组织,并威胁到美国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国国家安全。
最初被列入这一名单的组织有30个,包括黎巴嫩的真主党游击队和巴勒斯坦的哈马斯、杰哈德等。“9·11”事件之后,这一名单上的组织有所增加。
名单四 “特别认定的全球恐怖主义分子”
2001年9月23日,针对“9·11”恐怖*后的新形势,布什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宣布冻结一系列*以及支持这些*的个人和实体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这一名单。
这一名单的法律依据和第二个名单一样,都是《紧急国际经济权力法》。目前,这一名单包括的个人以及实体有300多个,其中,与“基地”组织有关的个人以及实体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