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阅某地寄来的一枚明信片,笔者的眼光滞留在一枚连体戳上,这枚跻身在琳琅满目的各式戳记中的连体戳,与一般连体戳有着不同的地方。它也是由宣传戳与邮政日戳两大部分组成,戳面规格也控制在规定的25毫米范围,但稍微留神一看就会发现该邮戳部分中的文字内容与格式和1995年邮电部颁发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精神完全相悖勃。差异一,在它的戳面上部位不是刻着规定的省、市名称,而是用“中国首个文化遗产日”的时髦句子来代替。差异二,时间、日期不是安排在规定的戳面中部位置,而是安排在戳面的下半部位置。差异三,在戳的下半部未刻规定的生产单位和专业简称日戳序号(见图)。这枚标新立异又极不严肃的连体戳,上面却是赫然刻着“某地邮政局”发行单位名称,难道这枚戳真是经过邮政业务部门批准启用的吗?笔者向该戳所在地邮政局寄去该戳记的复印件和查询函,得到的答复是“本局未用过此宣传戳,……是私自制作的,未经邮局同意。”笔者忧然大悟,原来这枚所谓连体戳属于“私生子”,是个人炮制出来的假戳、伪戳。
至此,笔者又产生另一疑问,该戳即是假戳、伪戳,那么它又是怎么堂而皇之“出笼”呢?为解这一谜团,笔者细观这枚实寄片的背面,清楚地看到戳看似有点模糊,但地址、邮编却清晰可辫。令笔者疑惑的是,在处理日常收投信件的业务流程上邮政局内部对其工作人员、戳号、时限等方面应当说是都有一整套严密规定的,而这枚未经报批、在邮资图上预盖了伪戳的实寄片却又是怎么能冲破值班工作人员的把关,一路畅通顺利地投寄到收件人的手上呢?笔者认为,只能是两个答案,一是工作人员与外来人员相互配合违纪操作的结果,二是工作人员疏于职守,麻痹大意所致。但不管哪一情况出现,都是邮政规章制度所不容的,是要受到处罚的。
我们知道,邮政日戳因是邮政部门经办业务的重要戳记,是凭以确认邮政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之间权责关系的印信,因此是一种责任性戳记,具有法律效力用。通日常在日戳刻制、形式、文字和尺寸规格、内容与排列、使用范围等方面,邮政管理部门也因此有着一套完整、严格、详细的标准和要求。本文所谈连体戳则是由宣传戳和邮政日戳两大部分组成,它一方面具有宣传戳的功能,另一方面同时具有邮政日戳的功能。所以,连体戳不是橡皮图章,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用的责任性戳记,任何个人、团体对连体戳的刻制、使用都要抱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应当知道,未经邮政部门审批,擅自刻制、使用连体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集邮报 作者:蒋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