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受广大金币爱好者普遍关注的“青藏铁路金银币”制假犯罪嫌疑人,本月在湖北落入法网,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检察机关准备提起公诉,中国金币总公司也将于近日派出有关同志奔赴湖北现场配合警方做进一步调查。
案件分析:当前,在各种无面值的“仿造”或“伪造”金银币(章)漫布各民间钱币市场且无人追查的情况下,在“青藏铁路金银币”高升水、高利润的刺激下,一些原本就躲在阴暗角落窥视已久的极少数人,终于再也按耐不住贪欲铤而走险,而今天青藏铁路*竟然明目张胆的标注了面值,此事无疑向我们每一个金币人敲起警钟。。。由此,我们被动想到,中国金银币的“打假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关键时期,如相关职能部门仍然放任自流,那势必将会进一步危及和破坏整个金币生态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对于一些已习惯了*冲击市场的人来讲,“青藏铁路金银币”的造假行为是无关大局的,甚至某些“红眼病踏空者”面对此种混乱局面还在暗自叫好,曦雨现在要提醒有这类思想的朋友们,伪造者是不会只把目光锁定在某一种币上的,面对目前愈演愈烈的制假氛围,如果再不尽快加以防范和制止,今天青藏铁路的*事件也许就会演变成明天即将全面发行发售的“奥运币”,因此我们希望人行货币金银局、中国金币总公司相关负责同志能够尽快将“打假问题”拿到日程工作中去着重研究,因为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放任自流必将永留后患!
有很多币友认为,伪造中国贵金属纪念币的法律责任应该按照其伪造的面值金额来计算犯罪金额。其实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在前几期的【小丁说币】中曦雨曾多次用到“象征性面值”的字样来研读“个币”,目地就是加以区分。为了进一步维护中国法定贵金属纪念币的严肃性,每枚纪念币根据其“较为固定”的重量大小都附有“相对固定”的“象征性面值”(82年熊猫金币除外),而在现实生活中此“象征性面值”是不能体现本身载体价值和成品币价值的。经过专业精密加工的高纯度贵金属纪念币的实际价格,也就不能按照其所标注的“象征性面值”来计算或发售,因此,类似案例作为造假者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是以当时面向社会所发售的“发行价格”即批发价来计算,而绝不是用“象征性面值”来计算,以此严责。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