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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币侵权第一案:设计师获赔50万元

1楼
北京金币 发表于:2013/2/22 11:25:00

 鉴定中心认为,虽然两者在绘画手法和部分细节上存在不同之处,但是这种不同不构成纪念币鲁智深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两作品表达实质相似


  鉴定中心认为,虽然两者在绘画手法和部分细节上存在不同之处,但是这种不同不构成纪念币鲁智深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两作品表达实质相似。

  历时两年多,3次开庭审理,被称为“银币侵权第一案”的山东大学教授周峰诉中国金币总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日前宣判。(本报2010年11月22日A1版、2010年12月3日A4版、2012年10月24日B2版对该案曾予报道)


  18日,周峰的代理人、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江鸿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她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


  2009年和2010年,中国金币总公司(下称“金币公司”)委托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下称“国宝公司”) 制作发行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传》彩色金银纪念币。


  2010年8月27日,周峰在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下称“齐泉公司”)购买到上述纪念币,认为纪念币中《行者武松》和《花和尚鲁智深》的图案侵犯了其《武松打虎》和《鲁智深倒拔垂杨柳》 两幅作品的著作权,并将中国金币总公司等诉至法庭。


  因涉及美术作品的比对,专业性较强,法院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就涉案权利作品与被控作品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进行了鉴定。


  2011年10月31日,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不过,该案第三人彩石太方(北京) 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在此前的庭审中曾述称,《花和尚鲁智深》画稿系彩石大方公司设计师创作。


  鉴定中心认为,《花和尚鲁智深》纪念币与《鲁智深倒拔垂杨柳》邮票作品的整体表达不相同,也不实质相似,但主要创作部位的作品表达实质相似,并从绘画手法、构图、细节3个部分进行了比对。“虽然两者在绘画手法和部分细节上存在不同之处,但是这种不同不构成纪念币鲁智深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因此,纪念币鲁智深部分和邮票鲁智深部分的作品表达实质相似。”


  法院认为,被诉作品《花和尚鲁智深》对权利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有关鲁智深倒拔垂杨柳主要创作部位进行复制并对局部细节进行改动,侵犯了周峰对其作品所拥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花和尚鲁智深》的载体为纪念银币,该银币由金币公司委托国宝公司制作,两者是该银币的共同制作者,同时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被诉作品《花和尚鲁智深》的共同复制者。金币公司发行、齐泉公司零售纪念银币,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被诉作品《花和尚鲁智深》的发行。


  因此,法院判决金币公司、国宝公司、齐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周峰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著作权的行为。金币公司、国宝公司赔偿周峰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周峰赔礼道歉。


  另据导报记者了解,周峰起诉金币公司等发售的《行者武松》图案纪念币侵犯其《武松打虎》作品著作权一案,周峰已经撤诉,待进一步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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