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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费上调前已购邮资不应贬值 马而立

1楼
北京金币 发表于:2007/3/13 8:48:00
2006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邮政局决定上调邮资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在全国激起轩然大波。显然,上调邮资事前未履行听证会程序,也未打招呼的程序瑕疵,是公众诟病的症结所在。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答记者问时表示,调整前不召开价格听证会是因邮政资费未列入2001年公布的价格听证目录,主要考虑的是邮政资费调整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小。

  笔者极不赞成这位负责人的说法。邮政基本资费上调涉及城市乡村每一个人,表面上看,由于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除了那些家庭贫困或通讯条件不好的农村人、农民工,城市低收入人群,其他人群使用信函方式联络、沟通、交流的情况确实少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群体是少数,怎能认为“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小”呢?此外,一个被邮政“忽视”的事实是,所有邮资涨价前已购未用的邮资,都因邮资上调被莫名其妙地降低了使用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受邮资上调利益遭到损害的人并不是少数。

  以寄往外埠的普通平信为例:调价前为0.8元,调价后为1.2元。调价前购买的
邮票,如果调价后使用,除非补足1.2元,否则,邮局就会以“邮资不足”为由退信。笔者认为这是极不公平的。

  首先,消费者购买邮资之后,就同邮局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邮资凭证就是一份“合同书”,邮局有义务和责任随时将消费者交寄的信件,按指定地址投送到收件人手中。这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因为邮票本身没有规定有效期。所以,邮政以“邮资上调”为由,一纸“通告”将本来可以寄一封信的邮票,悄没声儿地“作废”了,或者说打折了,其实是一种单方面更改契约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邮资作为一种有价凭证,虽然有资金的成分,但它更是一种只有寄信功能的凭证,不能等同于货币,受*的因素而贬值。也许邮政会说,上世纪50
年代寄一封外埠平信只用8分钱,现在投递岂不亏死了?其实不然。当年8分钱的邮票应该等同现在1.2元邮票的“含金量”。何况,50年前的邮票一直未用,而邮局早已经用消费者购买邮票的钱用于其他投入,获取利润,或者存入银行产生利息。从这个角度说,邮局以“邮资上调”为由,无形中降低调价前消费者已购未用邮资的使用价值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由于物价水平的总体上涨,邮政适当上调邮资无可非议,但以此为由降低消费者手中已购未用邮资的使用价值是垄断地位下的垄断行为,其做法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消费者手中已购未用的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
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还应以购买时的价值功能继续使用,邮政方面不应要求补足邮资,更不应以“邮资不足”作退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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