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24日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1月22日14时,一场特殊座谈会在北京MSN中文网会议室举行。
作为这次交流平台的提供方,海康MSN理财大学将座谈会的主题定为“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银行理财产品设计营销与信息披露”(下称“座谈会”)。
虽然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均在受邀之列,但是日,只有浦发派出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产品经理、办公室宣传负责人等三人参会,组织方称,中信银行于1月22日11时最终回复不参会。
不日,一份名为<就银行理财产品致各银行、投资人和监管部门的公开信>(下称“公开信”)将被组织方正式递送中国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该公开信的建议人包括多名理财专家、法律专家和普通投资人。
实际上,这封公开信的内容已在网络上被公开。
由于,“部分内容还需要作调整,公开信尚未正式递交。”1月23日下午,接近海康MSN理财大学的知情人士透露。
投资者交锋
“气氛很好,大家都比较理性。”1月23日中午,北京天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兴明在电话中说。于正是上述公开信的主起草人。
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除浦发三人组外,参加22日座谈会的,还包括浦发及其他银行客户代表三人(另有两人分别进行了电话和书面发言),律师和理财专家三人及9家媒体记者。
海康MSN理财大学表示,虽然从此次座谈会前5天起,理财大学先后通过3种渠道与中信银行相关部门反复联系,邀请出席上述会议并与投资人交流,但中信最终却未参加会议。
置中信银行于风口浪尖的,乃是一篇发表于海康MSN理财大学论坛上的“猛帖”。发帖人称,“中信理财之新股申购计划2号、3号和4号去年11月的收益竟然有2个是负的!”
于是,这位投资者发出疑问——“好久没有新股破发了,11月中信拿了大家的钱去干什么了呢?”此帖点击率和回帖率均比较高。
截至发稿,本报尚未获得中信银行拒绝参会的理由。而记者发现,截至1月23日17时,海康MSN理财大学论坛“理财产品”专栏中,以浦发和中信的发帖量居首,分别为554和424。
两个半小时的座谈会,究竟发生了什么?
“座谈会讨论的重点是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于兴明透露,主要围绕浦发、中信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问题展开。
2006和2007年,大盘股上演美妙行情,但上述两家银行的个别理财产品表现却“超出了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于兴明说。
于兴明回忆,浦发在会上主要就产品理解问题进行了说明,“浦发表示,并非像网友所说,浦发是故意设计这样的产品来欺骗客户。”
部分与会人士对银行在考虑产品所包含的期权(浦发称期权是外购的)部分时,是否应该有均值和方差等预测数据等提出疑问。
但就有关理财产品的销售量和客户群等问题,浦发在会上并未作出详细说明,其解释是未得到授权,不能发布这些数据,此举情有可原。
从北京座谈会返回后,浦发银行在第一时间接受了本报的采访。
该行相关人士坦承,浦发银行的“汇理财”系列产品,最近因为一款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为零而受到一些投资者的误解。
他称,海外资产配置一直是广大客户的需求,银行因为考虑到了这一需求才设计了挂钩海外股票的产品。但由于考虑到国内投资者对于海外投资的品种、规则等不太熟悉所承担的风险也较大,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有一个投资的“安全垫”和“救生圈”。浦发的“汇理财”系列产品正是充分考虑到银行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一直坚持保本的设计策略。
“也正是因为坚持这一设计思路,所以在此次的全球股市大跌中能使客户本金毫发无损。”他说,对于收益率的表现则需要按照市场情况,虽然有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的情况发生,但也有在大跌之前就锁定了22%年收益的产品。
备受争议的2006年第九期和2007年第一期F2计划,其实质是拿利息进行博弈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这类产品是较好的防守反击的产品。”上述浦发人士再次明确了此类产品的特征。
银监会关注公开信
虽然公开信尚未送达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但每次的修改稿,监管部门都是及时掌握的。”前述知情人士如是说。其实,其征求意见稿早已被组织方公布于网上,落款日期为1月17日。
“公开信(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第一天,银监会办公厅、创新部就开始关注此事,我们的接触也很频繁。”他透露。
针对已经出现的争议,于兴明在22日的座谈会上阐述了六条建议。
首先,加强投资者教育,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现在来看,“商业银行对投资者教育落实不够,需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于兴明坦言,“投资者也要摆正心态,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其次,银监会在对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宣传问题上,并没有出台禁止性规定;“投资者一般是相信银行的,所以银行对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容易变成一种诱导”,特别是夸大收益率,很容易在售后引发投资者与银行的争执。
第三,银行应通过情景模拟分析等方式细化风险揭示。
上述两项建议“便是目前正在进行调整的内容。”前述接近海康MSN理财大学的知情人士表示,关于收益率和风险揭示,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借鉴投连险的表述方式,根据高中低档来进行收益模拟;二是借鉴国外经验,给出实现预期收益的均值和方差。
于的第四个建议是银行应在落实现有信息披露法规的同时,应对理财结果进行第三方审计。
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
其中包括:“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此前,记者在一位投资者提供的“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合约中看到,“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浦发银行)无须向甲方(客户)提供对账单”。由此表明,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排除“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情形,客户可能因为自身疏忽,而放弃了知情权。
此外,于兴明还提出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建议。实际上,上述六条建议也构成了公开信的主要内容。
“公开信的三项核心内容是投资者教育、第三方审计和收益率情景模拟及风险揭示的方式。”知情人士称。
虽然,银监会对信息披露有严格规定,“但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些走样。”前述参会人士称。
这位人士举例称,上海一位网名为frank_qu的投资者通过书面发言称,“中信(银行)至今也没有解释一年期新股理财4号产品公布的净值,为什么去年12月起突然改公布扣费后的净值,而且到底是否扣了浮动管理费,扣了多少,我们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