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买房人高某在解某开办的信息咨询中心看到顺义区裕龙花园一套房屋出售的信息,信息由众实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布。在交纳1.2万元中介费后,高某与信息咨询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去看房,并见到了自称房主的赵某。一切看过后,高某对房子十分满意,决定购买。
赵某说,房子是自己贷款买的,贷款还没有还清。高某随赵某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赵某办理提前还贷的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委托公证书,高某将37万元房款交给赵某。
几日后,高某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买卖。高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原来自称房主的赵某是真正房主的哥哥。他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故意冒充弟弟设下骗局。高某随即报警。
去年7月,赵某被以诈骗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赵某表示无力偿还高某交纳的房款,高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公证处、解某、众实房地产经纪公司担责。
二中院审理认为,公证处是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机构,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公证处应对所公证的内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赵某冒名顶替实施诈骗,公证处审查的内容不真实,对高某买房起到了一定的误导作用,公证处应承担失察的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应赔偿高某3.7万元。
众实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售房信息的最初提供者,也是真正产权人贷款担保人,应了解房主的身份。但该公司为拿回垫付的贷款,极力促成交易,却称对冒充之事实不知晓,说明其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其赔偿29.6万元。另外,信息咨询中心解某也被判退还1.2万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