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妇居住在房山区某小区二楼,该楼北邻交通要道。田某在张某夫妇家正下方一楼租赁了一个房间,经营麻辣烫。该店操作间有一个燃气灶,正好位于张某夫妇主卧室的正下方,因此张某夫妇长期受熏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去年10月初,张某夫妇诉至法院,称卧室温度明显高于其他房间的温度,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请求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审理过程中,法庭到双方争议的现场勘验,通过分时段多次测量现场温度,认定田某开的麻辣烫店操作间燃气灶的确给张某夫妇生活造成了不便,为此应在自己收益范围内给予被影响人一定的补偿,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