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李某和几位朋友相约在一起吃饭。席间,李某结识了唐姓女子。当晚,李某和吴某与唐某在一家宾馆内开房,二人先后与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唐某报案称自己遭到李某等二人的*。
昨天,李某的辩护律师赵学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接到委托后,李某向他表示,当时并没有*唐某,在当天的酒桌上,唐某曾当众与他亲吻,席间,二人还曾在卫生间里有过搂抱亲热的行为。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唐某自愿的。
赵律师对案发现场走访时发现,案发时的房间距离服务台大约相距5米远,而且当晚有服务员值班,如果唐某遭到*,只要喊一声就会有人听到。
赵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唐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未达到酒后失去意识不知反抗的程度,而且唐李二人在卫生间搂抱长达20多分钟,醉酒达到失去意识的人是无法完成这种行为的。事发后,唐某引导出租车司机将其送到数十公里外的家中,也能说明唐某是清醒的。
诉讼过程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对被告人李某撤回起诉。海淀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上写明,“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赵律师称,李某原所在单位已经向他补发了432天的工资,并为他办理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