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阿珍)市民徐女士昨日向本报热线67106666反映,电影《苹果》在其并不知情且未征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播放大约4秒钟镜头。徐女士认为,《苹果》因违规制作色情内容被处罚,自己不仅被侵犯了肖像权,还对自己名誉造成影响。《苹果》制片人方励称,该组镜头属纪录片形式,徐女士是抓拍到的路人之一,非剧中人物,也不是群众演员,跟剧情没有关系,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等说法。
镜头出现在影片1小时2分钟
徐女士反映的那组镜头出现在电影《苹果》1小时02分钟左右:在西单图书大厦的“图书”雕塑前,一名中长发女子身穿浅褐色棉袄,在一辆自行车旁打电话,自行车车把上挂着一个红色小包和一个白色塑料袋,镜头时长大约4秒。
“那就是我”,昨日,徐女士在其工作单位表示,镜头中的自行车、红色小包以及衣服都是她自己的东西,她很肯定镜头中出现的就是她本人。
徐女士说,当时大约是2007年3、4月份的一个下午,她约好友在西单图书大厦前见面,把白色塑料袋里的复习资料交给对方,在等待好友前来的时候,她正好接了一个电话,没想到就被“偷拍了”。
当事人称自己被多位朋友认出
2007年12月20日,徐女士收到了朋友的一条短信,“你去买张《苹果》的盘看一下,里面有你的一个镜头,一眼就认出来了”。
徐女士说,起初她并不相信,以为是朋友开玩笑,直到同学、同事、朋友陆续发短信,打电话,问她为什么会在《苹果》里出现,她才买了碟片,发现果然是自己。
“那种感觉很不好”,徐女士称,自己思想比较保守,《苹果》又因违规制作、传播色情内容被广电总局处罚,对自己在这样的影片中出现感到羞辱。更重要的是,影片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未经她允许将有关镜头播放,已在网络、电影院、光盘发行等多渠道传播,侵犯了其肖像权,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如有必要,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说法 ◇
律师 该市民有权索赔
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表示,该部电影的发行是一种商业行为,使用的任何素材都有其商业价值或降低了商业成本,电影通过抓拍得到了实际利益。而公民拥有的肖像权,如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能擅自使用。可以肯定该位市民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其有权要求赔偿,也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 回应
制片人 该形象非剧中人物
昨日,出品《苹果》的北京劳雷影视文化责任有限公司制片人方励表示,徐女士的父亲已就此事与他交涉。方励称,该组镜头是为了表现影片的一个时间过渡,让摄影师在天安门、西单等地抓拍了一些镜头反映北京市容,属纪录片形式,跟剧情没有关系,该组镜头中的人物都是抓拍的路人,没有身份没有对话,非剧中人物,也不能算是群众演员。
至于徐女士的镜头,方励解释,可能是摄影师在抓拍过程中将镜头缩短了一点,其形象在画面上稍显放大,但同样属于抓拍到的路人之一,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等说法。如果一定要计算演出费用,只能按照群众演员一天20元的价格计算。若还不能解决问题,双方可以走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