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邵铭心进入南京市某网络公司工作,从事销售管理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0月邵铭心因怀孕断断续续请假,公司通知她待岗,后公司以她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和公司发展需要,以及出于人性关怀为由,将她安排到较为“清闲”的行政部担任内勤工作。上班后,邵铭心才发现,所谓内勤就是每天打扫厕所、上下楼端茶倒水等打杂的活,在她看来这是变相地逼她辞职,但强烈的好胜心让她忍了下来。2006年11月,医院诊断出邵铭心有早孕、流产先兆,建议她卧床休息,因她自己不能活动,便让丈夫将请假单交给行政部经理。谁知,没过几天竟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单。对此,邵铭心申请仲裁,得到了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1380元、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2005年到2006年在市场部工作时的1.6万元提成奖金,同时300元仲裁费由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诉称,邵铭心于2006年10月、11月起无故旷工连续7日,其行为严重违纪,故公司有权决定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按公司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请假,别人委托不符合规定视为无效。而且,因邵铭心调至行政部,不再从事市场销售工作,按照他们公司新的《薪酬管理制度》,邵铭心之前的提成不属于考核范围,故奖金只有1200多元。
法院认为,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在女职工早孕、有先兆流产症状的情况下,要求职工亲自到单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有悖常理,丈夫代为请假,并递交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应视为邵铭心履行了请假手续,故不构成旷工,单位以此理由将她除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对于邵铭心提出的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合法有效。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身体好些后,邵铭心与行政部经理见面,并作了电话录音。法庭调查证实,虽然该公司在2006年9月让员工看过并在新的《薪酬管理制度》上签字,但因邵女士卧病请假,从未见过。法院认为,这份新的制度对于邵铭心以前开展的业务提成并无约束力,此前开发的业务,仍应按原有提成比例计算。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白雨文 刘佳丽 范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