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夫妇是江西来京务工人员,此前一直带着4岁的儿子租住在丰台区大红门村,靠弹棉花为生。去年10月27日下午,他们的儿子和其他几个小孩在村里玩耍时,不慎掉入路边的排污沟溺水身亡。朱先生夫妇认为,大红门村村委会作为排污沟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明知该排污沟水深达1.7米左右,宽约1米,却在长达几百米的排污沟旁未设任何防护措施,甚至连基本的警告标志也没有设立,存在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他们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万余元。
法庭上,村委会的代理人表示,排污沟没有朱先生说的那么深,而且村里设置了警示标志。事发后,村委会已把这条沟盖上了。代理人同时指出,村里还有其他几家单位使用这条沟,原告应把他们也列为被告。此外,他认为孩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时,排污沟为无封闭敞开状态,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村委会作为排污沟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朱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疏于教育管理,监护不力。对于孩子的死,两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的划分,法院酌定村委会承担80%,朱先生夫妇承担20%。据此,法院依据朱先生夫妇提供的合理索赔证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