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5日 07:18:14 来源:中国青年报 | |
段春霞去年出席区上一次会议。(资料图 来源:尧都政府网站) 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而段春霞的再任,既未公示,也正值处分的受限期,让人们不由得不怀疑去年因黑砖窑事件被处分的数十名党政干部,都会在集体“蛰伏”之后,随着段春霞的重新起用,“带病”走上新的领导岗位。 诚然,曾被免职的段春霞不是不能履新,但如此迫不急待地为她履新,至少可以显出,目前实行的问责制度,尚留有受处分者逃避的空间。 虽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引咎辞职的官员是可以复出的,但我认为,官员复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可行方式来广征民意,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再按法律程序办理对他(她)的复出任命手续。我们引进问责制的目的,是对失职者进行惩罚,同时令在职者产生警惕。现在,某些“事故官员”在间隔仅仅一年后就复出调任到另一个岗位,实际是以另一种形式给予补偿。我以为,这样既会使公众对政策产生不信任感,又弱化了对在职官员的警示意义。 同样,一名官员的复出,其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因为这些人被免职或者辞职的时候,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那么,当他们复出的时候,也需要有一个说明或者告知的程序形式。按照我国现行体制,至少应该在正式复出任命前,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投票表决,获多数票通过才有效。不经过这些程序,仅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会议通过任命的,都是不合适的。 试想,被免职官员在很短时间后复出,他如何证明公众原谅了他呢?如何证明公众重新信任他呢?我以为,官员复出既不是国家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因此,有关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不能以模棱两可的态度一笔带过。(程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