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宿州市有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对这一错案发生的原因展开全面调查。
1999年8月17日,一名男子来到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宋某两天前在小屋里遭人抢劫,怀疑是邻居刘志所为。接到报警后,北杨寨派出所立即进行调查。因为缺乏有力的证据,刘志被释放回家。
2002年9月15日,在押嫌疑人张立华为了能够检举立功,检举了包括刘志在内的3起他人的“犯罪行为”,称3年前宋某被抢劫一案系刘志所为。2003年3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志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在刘志服刑6年多以后,此案被发现存在错误。2007年11月8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李庆乾故意杀人、*、抢劫一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李庆乾主动供认8年前宋某被*、抢劫一案系自己所为,且供认*、抢劫的经过及其细节,与被害人的陈述较为一致,从而分析认为埇桥区法院对刘志的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遂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宿州市中级法院采纳建议后进行了再审,于今年7月31日终审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宣告刘志无罪,刘志被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