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藏品保管费的公告粤钱邮告〔2014〕159号 为提供合格安全的仓储交收服务,确保藏品仓储交收安全,促进文化商品交易与流通,经本中心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22日起取消暂免保管费优惠措施,并按以下标准收取藏品保管费。
项目标准缴费人备注
保管费0.001%/天持有人1. 该项费用属于代收代付费用。2. 持有人按持有期间及持有数量承担保管费,持有期间指商品买入日至卖出日(或实际提货日);3. 收费标准暂按相应藏品首次挂牌参考价的0.001%计算,按日计提;汇缴结算时不足0.01元按0.01元收取。
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